你。婚姻诉讼(报告)法(北爱尔兰) 1966 1966 第 29 章 规范某些类别的司法诉讼报告的发布的法案。 1966 年 11 月 3 日 1限制发布司法程序报告。 (1) 任何人是报纸或期刊的所有者、编辑或出版商,或者是北爱尔兰负责其一般发行的人,在任何涉及解除婚姻、婚姻无效、F1 或司法程序的司法程序中,分居,或与根据 1978 年 1978 年 NI 15 号婚姻诉讼(北爱尔兰)令第 29 条提起的任何诉讼有关(一方配偶针对另一方提起的财务规定诉讼)或有关解除或更改命令的任何诉讼就任何该等因由或事宜作出,或为暂时中止任何该命令的任何条文或恢复如此暂停的任何条文的运作,公布或促使或促使公布除以下以外的任何详情,即说出(a)当事人和证人的姓名、地址和职业; (b) 一份关于已提供证据支持的指控、辩护和反指控的简明陈述; (c) 就诉讼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法律问题提出的意见,以及法院就此作出的决定; (d) 法院的判决和法院在作出判决时所发表的任何意见,即属犯罪,一经即决定罪,可处以不超过四个月的监禁或不超过 F2 3 级的罚款在标准 scaleF2 上,或两者兼而有之。 F3(1A)第 (1) 款应扩展到根据 1989 年婚姻和家庭诉讼(北爱尔兰)令第 V 部分进行的诉讼,但须修改根据第 ( b) 该小节的内容应为所寻求的声明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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