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 年《虚假陈述法》(北爱尔兰)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67年06月27日
你。虚假陈述法(北爱尔兰) 1967 1967 第 14 章 修订与无辜虚假陈述有关的法律并修订 1893 年《货物销售法》第 11 和 35 条的法案。 1967 年 6 月 27 日 1 取消某些因无辜虚假陈述而撤销的禁令。如果某人在对其作出虚假陈述后订立合同,并且 (a) 该虚假陈述已成为合同条款; (b) 合同已经履行;或或两者兼而有之,则如果否则他有权解除合同而不会指控欺诈,则他应有权解除合同,但须遵守本法的规定,尽管有 (a) 和 (b) 段中提到的事项。 2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害。N.I. (1) 当事人在合同的另一方作出虚假陈述后订立合同并因此而遭受损失的,作出虚假陈述的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虚假陈述是欺诈性的,即使该虚假陈述不是欺诈性的,该人仍应承担责任,除非他证明他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并且在订立合同时确实相信所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 (2) 如果某人在向他作出非欺诈性的虚假陈述后订立了合同,并且由于该虚假陈述,他有权解除合同,那么,如果有人主张,则在任何诉讼中由合同引起的,合同应该或已经被撤销的,如果认为这样做是公平的,法院或仲裁员可以宣布合同存续并判给损害赔偿以代替撤销失实陈述及其在合同成立的情况下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 可以根据第 (2) 款对某人判给损害赔偿,无论该人是否应根据第 (1) 款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他负有如此责任,则在评估他的第(1)款下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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