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尔法斯特女王大学(信托)法案(北爱尔兰)1952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52年12月09日
你。贝尔法斯特皇后大学(信托)法(北爱尔兰) 1952 F1 1952 第 22 章 就由贝尔法斯特皇后大学持有或代表贝尔法斯特大学持有的信托财产或与贝尔法斯特皇后大学有关的目的作出规定的法案。 1952 年 12 月 9 日 F1 转职。作者:SR 1999481 1 管理大学信托的方案。N.I. (1) 贝尔法斯特皇后大学(在本法中称为大学)可以制定一项计划,规定以下事项 (a) 将该计划应用于其中可能指定的信托,这些信托由大学或由其他受托人为与大学有关的目的而管理,并在这些受托人同意的情况下被纳入计划; (b) 使大学在该计划适用的任何信托上持有的所有财产,除计划中可能规定的例外情况外,由大学作为单一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 (c) 使该计划所适用但并非由大学管理的任何信托的受托人能够将包括在该信托中的所有财产转让给该大学,但该计划可能规定的例外情况除外,并用于该信托的管理作为基金的一部分; (d) 使财政部能够将其代表大学在该计划适用的任何信托上持有的任何财产转让给大学,并将该财产作为基金的一部分进行管理; (e) 对基金进行估值和确定其中各种信托的份额; (f) 按照上述份额分配基金的收入,以及在任何信托的情况下,允许从基金中预支资本,金额不超过该信托的份额, 用于信托条款授权预付资本的任何目的; (g) 在该计划可能指明的情况下,授权将任何一年的部分收入存入储备账户,以消除或减少收入波动; (h) 授予大学投资基金财产的权力,包括投资购买土地的权力; (i) 使该计划能够扩展到由大学管理或与大学有关的目的的信托,该信托是在该计划开始运作后创建的或因其他原因被排除在该计划之外的信托,除非该信托的条款明确规定相反或(在信托不是由大学管理的情况下)受托人的同意被拒绝; (j) 大学认为适宜提供的任何附带的、相应的和补充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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