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9 年矿产开发法(北爱尔兰)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69年12月18日
你。矿产开发法案(北爱尔兰) 1969 F1 1969 第 35 章 促进矿产发现和开采的法案,有一些例外情况,并用于相关目的。 1969 年 12 月 18 日 F11970 c.18 (NI) N.I. 矿产和矿产在商务部的归属,但某些例外情况 1 矿产和矿产在商务部的归属。 (1) 根据第 (3) 款,在北爱尔兰土地上以自然状态存在的所有矿物的财产,以及用于开采这些矿物的所有矿山,特此归属于商务部(本法中提及作为部)。 (2) 在不影响本法后续条款中关于根据第 (1) 款归属于该部的矿山和矿产的赔偿金的情况下,这些矿山和矿产应不受任何索赔或财产的影响。无论如何,尽管任何地方或私人法案中有任何转让的规定。 (3) 第 (1) 款的效力取决于第 2 至 7 条中的例外情况。 2 表列物质及其地雷的例外情况。第 1 条第 (1) 款不适用于附表 1 中提及的任何物质(在本法中称为附表物质)或用于开采此类物质的任何地雷。 3已归属于Ministry.N.I的矿山和矿物除外。第 1 条第 (1) 款不适用于在紧接该条开始之前根据《矿产(杂项规定)法》第 6 条和附表 1 归属于该部的任何矿山和矿物(北爱尔兰)1959 M1(在本法案中称为 1959 年法案)或其他任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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