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 年供水和污水处理法(北爱尔兰)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45年12月13日
你。供水和污水处理法(北爱尔兰) 1945 1945 第 17 章 对供水、污水处理和污水处理作出更好规定的法案;以及与上述事项有关的其他目的。 1945 年 12 月 13 日 Ss.13 代表。到 1973 年 NI 2 4 新房屋将提供充足的供水。 (1) 如果房屋的平面图按照 F1 建筑法规交存于 F2 区议会,除非向他们提出一个他们认为可以满足为居住者提供房屋提供足以满足其家庭用途的卫生用水 (a) 将房屋连接到由 F3 任何供水公司 F4 提供的管道中的供水系统; (b) 如果在所有情况下要求房屋按上述方式连接是不合理的,则以其他方式通过管道将水引入房屋; (c) 如果在所有情况下都不能合理地要求上述替代方案,则在房屋的合理距离内提供供水; F2 理事会对该提案能够并且将会实施感到满意。 F2 区议会与存放或代表其存放计划的人之间根据本款产生的关于 F2 区议会是否应通过该计划的问题,可根据该人的申请,由水上诉决定 F5委员会 。 (2) 如果在上述任何此类计划通过后,F2 区议会认为提供供水的建议尚未实施,或未能提供足够的卫生水供生活出于居住者的目的,F2 理事会应通知房屋所有者,禁止他占用或允许占用,直到 F2 理事会确信已提供此类供应,并已向该业主颁发证书影响;并且,在获得此类证明之前,他不得占用或允许占用该房屋,但因 F2 议会拒绝授予此类证明而感到受屈的任何人可向县法院申请授权该房屋的命令占用房屋,如果法院认为应颁发证书,法院可发布命令授权占用房屋,该命令与 F2 区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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