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家禽改良法(北爱尔兰) 1968 1968 第 12 章 一项旨在帮助或改善家禽业的法案;通过对此类场所的监管制定新的规定,确保家禽繁殖、孵化或饲养场所的生产得到改进;批准家禽检测计划;以及与这些事项有关的目的。 1968 年 6 月 11 日家禽改良计划 N.I. 1家禽改良方案。 F1 在不影响农业部(在本法中称为部)根据任何其他法规行使的权力的情况下,农业部可以制定计划(在本法中称为家禽改良计划),用于 (a)协助发展家禽业; (b) 提高家禽生产的盈利能力和家禽产品的质量; (c) 促进优质健康家禽种群的繁殖和分配; (d) 协助家禽生产适应经济和技术变革。 F11979 NI 12 N.I. 家禽孵化和饲养管理 2Restriction on Hatcheries, etc., without licence.N.I. (1) 除本节后续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在其任何业务过程中进行以下任何活动,即 (a) 在任何场所经营孵化场; (b)在农业部长命令指定的日期或之后,在任何场所经营孵化器; (c) 在如此指定的一个或多个日期当日或之后,使用任何处所来 (i) 生产、供应或分发用于孵化的蛋;或(ii) 饲养未满六个月的家禽以供出售、供应或分销;除非根据该部根据第 3 条就该处所颁发给他的许可证的授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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