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9 年地方政府工作人员(战争服务)法(北爱尔兰)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39年12月06日
你。地方政府工作人员(战争服务)法(北爱尔兰) 1939 F1 1939 第 27 章 就地方当局雇用的人员的战争服务及其相关目的作出规定的法案。 1939 年 12 月 6 日 F11941 c.6 (NI) 民事报酬N.I. 1支付民事报酬。 (1) 以任何身份在地方当局任职的人(以下在本节中称为民事行为能力)为从事战争服务而停止服务时,地方当局有权对他支付本条下文规定的款项。 (2)当任何此类人员从事战争服务时,地方当局可以向他,或为了他的妻子或他指定的其他受抚养人的利益,支付一笔不超过他本应获得的报酬的数额,如果在扣除他的战时服役津贴后,他继续以民事身份服役。 (3) 如果任何此类人员在服役期间死亡或在服役期间失踪,由主管当局发出通知,地方当局可以在一段时间内自通知之日起不超过二十六周,向其妻子或其他受养人支付或为其利益支付的款项,如果他在该期间如此受雇,则根据上款最后一款可能支付给他的款项,但在在确定根据本款支付的款项时,应考虑从公共或慈善基金中支付给妻子或其他受养人或为其利益支付的任何退休金或其他款项。 Ss.27 代表。 (不包括某些现有官员的退休金)到 1950 年 c.10 (NI) SupplementalN.I. 8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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