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9 年农业(杂项规定)法(北爱尔兰)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59年03月26日
你。农业(杂项规定)法(北爱尔兰) 1959 1959 第 2 章 停止地方当局为农业目的支付某些款项的法案;就消灭害虫的计划及与上述事宜有关的目的作出进一步规定。 1959 年 3 月 26 日,第 1 次代表。 SLR 1976 2关于消灭害虫的进一步规定。 (1) 农业部在考虑代表县农业委员会或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此类委员会联合行动向其提出的任何建议后,可制定消灭害虫或造成损害的计划,任何区域。 (2) 本节项下的方案 F2 应接受否定决议。 (3) 根据本条制定的计划可以规定 (a) 以计划中规定的合法方式确保或协助销毁或减少此类害虫的数量,包括销毁或提供协助消灭或减少、滋生或掩蔽害虫或将害虫排除在外,或防止害虫从一地蔓延至另一地或造成损害; (b) 经财政部批准,以该计划可能规定的方式和证据,向死去的害虫支付奖金; (c) 由该部的官员、雇员或代理人执行(包括县农业委员会作为代理人执行)在该计划下可能由该计划指定的职能; (d) 教育部认为适当的附带或补充事项。潜艇。 (4) 代表。到 1972 年15 (NI) (5) 就本节规定的任何计划而言,该部可雇用人员充当捕猎者或以其他方式杀死或处置害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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