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9 年退休金(杂项规定)法(北爱尔兰)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69年06月24日
你。退休金(杂项规定)法(北爱尔兰) 1969 F1 1969 第 7 章 修订有关向担任某些职务或从事某些工作的人支付的退休金和其他福利的法律的法案;以及与该事项有关的目的。 1969 年 6 月 24 日 F1functions 转换。由 SR 1999481 1F2 公职退休金对司法或相关职位薪酬的影响。 (1) 如果任何人在本法通过后成为本条适用的职位的持有人,则应向该人支付与联合王国任何其他公职有关的任何退休金,以which he had previously been appointed or elected, then, subject to subsection (2), the remuneration which would apart from this section be payable to that person as holder of the firstmentioned office shall be abated by the amount of that pension. (2) 如果财政部(在本法中称为财政部)确信任何此类人员所担任的本条适用的办公室仅是兼职,则第 (1) 款中提及的此处所指的退休金数额应被解释为该部认为该退休金的全部数额与该职位的持有人所承担的应支付给该人的报酬的比例相同的数额。如果该职位是全职工作,报酬将是。 (3) 为计算任何该人就其所持有的本条适用的职位以及取决于其是否有资格获得该等退休金的任何派生利益而支付给该人的退休金,该人的年薪金额为即使酬金因本条而减免,该职位的担任人仍须视为除本条外应支付的款额,而非如此减免的款额。 (4) 本节适用于任何司法或相关办公室,无论是否修改,以下任何与养老金或退休年龄有关的法规,即 (a) 第 116...F3 条县法院法(北爱尔兰)1959 年 1959 年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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