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 年公共秩序(修正)法(北爱尔兰)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70年02月05日
你。 《公共秩序(修正)法》(北爱尔兰) 1970 1970 第 4 章 进一步规定维护公共秩序和防止扰乱合法公众游行和公众集会的法案;禁止穿着与政治目的有关的制服和私人维持军事或类似性质的协会;禁止在没有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的情况下在公共场所携带攻击性武器;以及与这些事项有关的目的。 1970 年 2 月 5 日1 6 代表。到 1981 年 NI 17 7禁止准军事组织。 (1) 如果任何人协会的成员或追随者,无论是否成立,都 (a) 被组织、训练或装备以使他们能够被雇用来篡夺皇家阿尔斯特警察局或 F1.. . 或皇家武装部队; (b) 组织和训练或组织和装备的目的是为了使他们能够被用来使用或展示体力以促进任何政治目标,或以引起合理担心的方式,即他们是有组织的和受过训练的或为此目的而配备;则任何人是该协会的成员或追随者,或参与该协会的控制或管理,或参与组织或培训上述任何成员或追随者,即属犯本条规定的罪行,但前提是在针对被控参与控制或管理上述协会的罪行的人提起的任何诉讼中,证明他既不同意也不纵容违反本节规定的协会成员或信徒。 (2) 未经司法部长同意,不得根据本条提起诉讼。 (3) 如果根据总检察长提出的申请,高等法院认为任何协会的成员或追随者的组织、培训或装备违反本节的规定,法院可以作出这样的命令为防止未经法院许可对协会持有的或为协会持有的财产进行任何处置似乎有必要,并根据法院规则,可指示就上述任何此类财产和并作出进一步的命令,以使法院认为将此类财产用于或用于免除该协会在申请日期之前或自该日期以来合法产生的责任,并获得法院,在或向善意成为该协会的认购人或捐助者的人偿还款项,并且不知道任何此类反对上述的发明,以及与上述任何此类调查和报告或在清盘或解散协会有关的任何费用中,并可命令法院未指示的任何财产如上述适用被没收给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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