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 1953 年《刑事司法法》(北爱尔兰) 1953 年第 14 章 废除劳役、苦役和监狱部门并进一步规定处理罪犯和执行刑事司法的法案;修订有关某些刑事罪行的法律;授予季度法院关于押后在此类法院未决的刑事和其他上诉的权力;以及与上述事项或其中任何一项有关的目的。 1953 年 5 月 5 日部分关于罪犯的惩罚和治疗的一般规定 N.I. 普遍惩罚 1 废除劳役、苦役和监狱部门。 (1) 任何人不得被法院判处劳役;赋予法院在任何情况下判处劳役的权力的每项成文法则的实施,均应赋予该法院权力判处徒刑,刑期不超过刑罚的最高刑期。在紧接本法生效前在该案中获得通过。 (2) 任何人不得被法院判处苦役;赋予法院在任何情况下判处重刑监禁的权力的每项法律均应赋予该法院权力判处重刑监禁的刑期,期限不超过判处重刑的刑期。在该情况下,劳工本可以在本法案生效前通过;并且只要在本法生效前生效的任何法令要求或允许囚犯从事苦役,则该法令将不再有效,因此,在任何法令中规定对犯人进行惩罚的任何地方出现的有或没有苦役的文字均应停止生效。罪行特此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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