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赡养和附属令法(北爱尔兰) 1970 1970 第 16 章 取消简易管辖法院赡养令限制的法案;延长以通奸为由提出申诉的时限;并规定退还支付给收款人员的某些款项。 1970 年 6 月 23 日 1有权增加根据现有命令应付的金额。子(1)代表。由 SLR 1980 (2) 简易管辖法院在本法生效前作出的任何命令均可更改,以包括从更改之日起支付增加的款项的规定,如果该命令是在本法生效后作出的。子(3)代表。由 SLR 1980 S.2 代表。到 1980 年 NI 5 3 退还收款人员根据定期付款的命令收到的某些款项。 (1) 在审理关于撤销、暂停、更改或解除定期付款命令的申诉时,简易管辖法院可以命令将全部或根据 1981F1 治安法院(北爱尔兰)命令 F1 第 85 条,收款官根据命令收到的该部分款项的任何部分,在听证时不能支付给命令中指定的人. (2) 如果收款员为此提出申请,简易管辖权法院 (a) 可命令将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返还给已发出定期付款命令的人根据 1981F1 治安法院(北爱尔兰)命令 F1 第 85 条,收款官根据命令收到的部分款项,因为在审理申请时无法支付给命令中指定的人; (b) 可暂停任何此类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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