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受托人法(北爱尔兰) 1958 1958 第 23 章 将某些法令与受托人的修正案合并的法案。 1958 年 12 月 9 日第一部分 (ss. 111) 代表。到 2001 年14 (NI) 第 IIN.I. 部分受托人和个人代表的一般权力 N.I.General Powers 12 受托人通过拍卖等方式出售的权力(1) 如果出售信托或财产销售权授予受托人,他可以出售或与任何其他人同意出售全部或任何部分财产,无论是否事先收取费用,并且在受托人认为适当的有关所有权或所有权证据或其他事项的任何条件的规限下,通过公开拍卖或私人合同,一起或分批进行,有权更改任何销售合同,以及在任何拍卖中买进,或撤销任何销售合同并转售,而不承担任何损失。 (2) 如果信托出售或出售在收费农场或租赁中持有的土地的权力授予受托人,他可以按照他认为适当的条款和条件,向受托人授予分收费农场赠款。土地或其任何部分,或土地或其任何部分的转租,名义上的返还,如果此类转租农场赠款或转租实质上相当于出售,并且受托人确信这是最合适的处置方法的土地。 (3) 如果受托人根据第 (2) 款授予他们的任何权力授予或租赁任何土地,他们可以出售在该授予中保留的任何租金或在确定该租赁时预期的任何返还。 (4) 如果任何授予(包括转租农业补助)或转租声称是在行使本节授予的权力时作出的,除非证明相反,否则该权力应被认为已适当行使,并且( a) 受让人、转受让人或转承租人(视情况而定)不得在授予或转租执行之前或之时关注或询问是否已出现授权执行该授予或转租的案件; (b) 承授人、分承授人、分承租人或其任何所有权继承人均不关心任何因授予或租赁而支付的款项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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