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5 年种子法(北爱尔兰)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65年11月04日
你。 Seeds Act (Northern Ireland) 1965 F1 1965 CHAPTER 22 CHAPTER 22 赋予权力以规范和修改与种子和种薯交易有关的法律的法案;为种子和种薯的检测作出进一步规定;并用于连接目的。 1965 年 11 月 4 日 F11968 c。 29 N.I. 种子和种薯销售法规 1Seedsregulation.N.I. (1) 农业部(在本法中称为农业部)在与它认为有关的利益代表协商后,可以制定法规,以 (a) 确保提供可靠和充分的信息。 (b) 防止出售有害种子,和/或防止出售未经纯度和发芽测试的种子,或其性能未经过试验的品种,(c)通过种子 F3 预防植物病害 F2 或能够对农业造成损害的杂草的传播,以及(d)规范出售种子的描述。 (2) 根据第 (1) 款制定的规定应接受否定决议,称为种子规定。 F4(2A)种子法规可进一步规定规范种子的营销或进口或出口或任何相关活动(无论是参照官方公布的允许品种清单还是其他方式),并可能在这方面包括规定: a) 从事种子产业或相关活动的人员的登记或许可; (b) 确保任何官方清单上的种子保持真实的品种; (c) 保存和检查记录以及提供信息; (d) 授予根据 1964 年至 1964 年植物品种和种子法设立的植物品种和种子法庭的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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