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4 年部委法(北爱尔兰)

报告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1944年05月09日
你。部委法(北爱尔兰) 1944 1944 第 14 章 建立北爱尔兰卫生和地方政府部的法案;废除北爱尔兰公共安全部;就政府部门的职能分配和转移作出进一步规定;规定某些部级办公室的薪金;以及与上述事项有关的目的。 1944 年 5 月 9 日,第 1 次代表。由 1999 年 NI 1 S.2 代表。单反 1980; 1999 年 NI 1 S.3 代表。 SLR (NI) 1952; 1999 NI 1 4F1Orders for assignment and transfer of functions and other purpose.N.I. (1) F2 首席执行官可不时通过 F2 命令将 F2 认为适合此类分配或转移的职能分配给任何部门,或从任何其他部门转移到任何部门;每个部门应具有并可以行使此类 F2 命令可能指定的职能。 (2)F3 根据本条作出的 F2 命令可制定必要或有利的附带、相应和补充规定,以充分实施本法或根据第 (1) 款进行的任何职能分配或转移。本节,包括 (a) 修改和改编法规的规定; (b) 转让任何部门因转让的职能而持有、享有或发生的任何财产、权利和责任; (c) 由或代表一个部门进行和完成在职能移交生效前由任何其他部门或代表任何其他部门开始的任何事情; (d) 更改部门名称; (e) 在职能转移或名称变更日期之前订立或开始的任何文书、合同或法律程序中,以部门名称代替任何其他部门的名称或以前的名称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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