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重新安置服务法(北爱尔兰) 1971 F1 1971 第 10 章 为重新安置提供服务和援助的法案。 1971 年 3 月 23 日 F1 功能转换。 SRO (NI) 1973504; 1976 NI 6 1 发展部关于移民安置的一般职能。为了北爱尔兰的发展利益,发展部可以采取该部认为必要或有利的措施,以鼓励或协助北爱尔兰境内的迁移以及人员和家庭的重新安置,企业和其他机构。 2与重新安置有关的补助金。 (1) 为协助第 1 条所述人员或住户的转移和安置,发展部可根据财政部批准的命令,规定 (a) 由财政部支付在命令中可能指定的情况下,向此类人员提供此类金额或针对此类人员的赠款; (b) 在可能指定的情况和方式下偿还和收回补助金;如果某人根据任何其他成文法则有权出于与本款所述目的相似的目的而获得付款,则根据本条发出的命令可包含避免双重付款的规定。 (2) 如果根据本节的命令规定了第 (1)(a) 款中提及的人员或家庭被转移或重新安置的地区的情况,任何此类地区都可以通过提述来描述地图,无论有无描述性内容(在与地图有任何差异的情况下,除非命令另有规定,否则应以描述性内容为准)。 (3) 根据本条作出的命令须经过肯定的决议。 (4) 在根据本节提出确认命令的动议之前,发展部应将根据第 (2) 款准备的任何地图的副本交存给议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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