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的决定,根据《职业事故和职业病法》(459/2015)第 85 条作出规定: § 1 伤害分类和伤害类别组合由各种伤害和疾病引起的相互关联 《职业事故和职业病法》(459/2015)第 83 条,用于评估在附录 1 中列出的危害分类中,危害等级 20 表示危害最大,危害等级 1 表示危害最小。如果差点的大小已经设定了一定的范围,则差点类别的大小根据满足相关部分的要求的数量和严重程度在该范围内确定。如果通过辅助装置、假肢或人工关节手术可以减少因受伤或疾病导致的功能障碍,则针对相关项目更详细地规定了降低障碍类别的条件。附录 2 中的表格显示了不利类别,该类别是通过使用根据《职业事故和疾病法》第 84 条第 4 款的计算公式将两个不利类别组合而成的。 § 2 因先前的伤害或疾病导致的损伤类别增加 职业事故和疾病法第 84 条第 3 款中提到的增加量的评估考虑了伤害和疾病的质量和严重程度,以便损伤类别的增加与事故造成的伤害增加成正比。如果事故造成的伤害或疾病同时影响到相互替代的成对器官,或同时影响视觉和听觉,导致两者的功能显着受损,并且在损伤分类中没有描述其共同损伤的标题,加在一起的减值类别的总和增加,以对应估计的总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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