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32 年 5 月 27 日关于控制现金进出欧盟的法案

相关行业:修正案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27日
根据议会的决定,作出以下规定: § 1 法律的目的 该法律阐明并补充了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控制现金进出欧盟的条例 (EU) 2018/1672,以及废除条例 (EC) No. 1889/2005,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国家适用。第二节 主管机关 本条例第二条所称主管机关为海关。此外,警察和边防警卫队在履行海关职责时是主管当局。第 3 节 手头现金报告程序 条例第 3 条中提到的向或从欧盟运送至少 10,000 欧元现金的手头现金报告应提交给第 2 节中提到的主管当局。现金的含义由条例第 2 条第 1 款规定。海关可以对书面通知的地点和电子通知的方式制定更详细的规定,以便在进出境现金时由主管部门核实。 § 4 单独申报现金资产义务的通知 主管当局根据条例第 4 条要求单独申报现金资产的决定必须提供作为证据。 《行政法》(434/2003)第 60 条规定了文件服务。该决定必须提及未能提供信息的处罚。通知义务必须在通知后 30 日内履行。第 5 节 截查权 为检查是否遵守条例第三条规定的随身携带现金申报义务,主管机关有权截留并检查其外衣和行李。他到达或离开欧盟领土,并停下来检查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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