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议会的决定,作出以下规定: § 1 法律范围和对欧盟立法的考虑 驯鹿牧民自己的替代援助所产生的费用在国家预算中规定的拨款限额内报销这部法律。在实施该法时,委员会根据《欧盟运作条约》第 107 条和第 108 条发布的关于确定某些形式的支持适用于内部市场的农林和农村地区。 § 2 驯鹿牧民 本法适用于驯鹿牧民,该驯鹿牧民拥有至少 50 头驯鹿管理法 (848/1990) § 5 所述的单独或与其直接相关的 18 岁以下的人,并且永久居住在他的家中。此外,要求驯鹿牧民有义务购买《农业企业家养老金法》(1280/2006)第 10 条中提到的保险,并拥有该保险或正在申请获得该保险。驯鹿的所有权和数量基于最近确认的驯鹿清单,该清单在更换援助时可用的《驯鹿管理法》第 30 条中提到。只有在 paliskunta 的董事会在更换援助之前确认了变化的情况下,在驯鹿名单得到确认后发生的变化才会被考虑在内。第 3 节 定义 本法中的含义如下: 1) 驯鹿放牧工作是指根据农业企业家年金法投保的驯鹿放牧工作; 2) 家庭成员有配偶和长期居住在驯鹿牧民家庭中且与驯鹿牧民或其配偶有直系亲属关系的未满18周岁的人; 3) 配偶是指配偶和驯鹿牧民在夫妻条件下经常共同生活在共同家庭中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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