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的决定,根据《废物法》(646/2011)和《环境保护法》(86/2000)第 16 条和第 52 条第 4 款作出规定,例如《环境保护法》第 16 条252/2005: § 1 (25.11.2021/1026) 范围 本法规规定了减少源自电气和电子设备的废物的数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促进电气和电子设备的再利用、回收和其他利用的准备工作。电子设备废弃物,并提高此类废弃物的处理质量水平。本法规适用于属于附件 2 中提到的设备类别的电气和电子设备,考虑到电气和电子设备始终属于上述设备类别之一。但是,与第 2 小节的规定不同,本规定不适用于以下电气和电子设备: 1) 用于军事目的的武器、弹药和军事设备,以及第 4 节第 1 小节中提及的其他设备废物法 (646/2011),涉及控制关键国家安全利益; 2) 专门设计和安装作为本法规不适用的另一设备的一部分的设备,其功能仅作为该设备的一部分; 3)灯泡; 4) 设计用于送入太空的设备; 5)大型固定式工业机械; 6) 大型永久安装设备,但不是作为此类设备的一部分专门设计和安装的设备除外; 7) 用于运送人员或货物的运输工具,未经型式认可的电动两轮车除外; 8) 非道路使用且专供专业用途的移动式作业机械; 9) 专门为研究和开发目的而设计并仅供商业使用的设备; 10) 用于体外诊断的设备和其他假定在设备使用寿命结束前具有传染性的医疗保健设备,以及有源植入式医疗保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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