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2.2020-1159 卫生与福利研究所商业疫苗研究服务公司化法案

相关行业:修正案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7日
根据议会的决定,作出如下规定: § 1 转让权力和拟设立的公司 国务院有权转让与商业疫苗研究服务生产相关的资产以及与商业疫苗研究服务相关的活动。将隶属于社会事务和卫生部的保健和福利部的控制权移交给将要成立的股份公司,该公司成立时的业务领域是医疗研究和开发。设立有限公司时,国家认购其大部分股份。 § 2 移交条件 国务院确定移交的国有财产及其价值以及移交条件。国务院还规定与国有财产转让有关的其他安排,并由国家决定与设立有限公司有关的安排。国务院决定将国家财产的哪一部分交给有限责任公司换取股份。第 3 节 税收 在对拟设立的股份公司的所得税征税中,适用《营业所得税法》(360/1968)第 52 d 节中提及的有关业务转让的规定。 § 4 承诺责任 拟设立的股份公司对债务、研究、服务、采购和交付合同以及健康与福利研究所代表国家作出的其他类似承诺负责,并与国家有关。财产移交给股份公司,商业疫苗研究服务的经营转移给股份公司。国家对按照第一款规定设立的股份公司的义务承担次要责任,除非交易对方接受向公司的责任转移。公司有义务就国家根据本小节的行为向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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