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4.2019-582 民事情报电信情报法

相关行业:修正案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26日
根据议会的决定,作出以下规定: § 1 范围和与其他立法的关系 本法规定在警察法 (872/2011) 第 5 a 章中提及的民事情报中使用电信情报。在使用电信情报时,必须遵守警察法第一章规定的尊重基本权利和人权的要求、相称性原则、最小伤害原则和目的性原则。电信情报措施的目标不得在没有可接受的基础的情况下基于个人的年龄、性别、出身、公民身份、居住地、语言、宗教、信仰、观点、政治活动、工会活动、家庭关系、健康状况、残疾、性取向或与该人有关的任何其他原因。电信情报绝不能对电信进行一般性和无针对性的监控。 《军事情报法》(590/2019)规定了在军事情报中使用电信情报以及电信情报的技术实施。 《警察法》第 5a 章规定了窃听、获取信息而不是窃听以及窃听民事情报。如果该法律不规范对通过电信情报获得的信息的处理,则数据处理在《警察行动中的个人数据处理法》(761/2003)中进行了规范。第 761/2003 号警察行动中的个人数据处理法已被第 616/2019 号警察行动中的个人数据处理法废除。第 2 节 定义 本法中的含义如下: 1) 电信情报是基于通信网络中跨越芬兰边境的数据流量的自动分离数据流量的技术采集,以及对采集数据的处理; 2) 由通过通信网络相互连接的电线和设备组成的系统,旨在通过电线、无线电波、光学或其他电磁方式传输或分发消息; 3) 信息转让方是指拥有或控制跨越芬兰边境的通信网络部分的一方; 4) 在搜索条件下,从作为电信查询对象的通信网络部分中尽可能有限和准确地选择电信查询所依据的信息,以及对保护秘密的干扰机密信息仅限于查询目的所必需的信息; 5)在检索词类别中,描述同一实体的相关检索词; 6) 政府行为者是指外国公认的当局或与该行为者相当的行为者,以及受该实体雇用或在其指导和指导下行事的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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