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5 月 17 日 - 680 日关于股票储蓄账户的法案

相关行业:修正案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17日
根据议会的决定,规定: § 1 范围 本法适用于储蓄协议,根据条款,资金必须存入协议中指定的储蓄者个人账户,以进一步投资于投资目标本法规定的。 《信贷机构法》(610/2014)的规定适用于提供与股票储蓄账户相关的银行服务,《投资服务法》(747/2012)的规定也适用于提供投资服务。第 2 节定义 在本法中,以下定义为: 1) 服务提供者是指根据第 3 节有权提供股份储蓄账户协议的人; 2) 储蓄者是指与服务提供者签订储蓄协议的自然人; 3) 持有股份储蓄账户、存款银行或外国信贷机构在芬兰分行的账户,储蓄人按照协议向该账户支付现金; 4) 储蓄者以储蓄资金向股份储蓄账户支付的现金,以及为投资而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和投资所得的收入。第 3 节 提供股份储蓄账户协议的权利 提供股份储蓄账户协议的权利是: 1) 存款银行和信贷机构业务法中提到的外国 EEA 信贷机构; 2) 与投资服务法中提及的投资服务公司和外国欧洲经济区投资服务公司合作。第 4 节 金融监管局的服务提供者名单和金融监管局的监管机构 金融监管局根据本法保存一份服务提供者名单。服务提供者可在通知金融监管局后提供股份储蓄账户协议。通知必须在活动开始前至少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发出,并且必须附有法律要求的关于活动组织的充分和可靠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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