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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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天气代码第 I 部分。一般规定 第 1 条。天界的主权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完全和排他地拥有共和国的土地和水体的天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领土是乌兹别克斯坦国家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请参阅以前的编辑。第二条关于使用空域和航空活动的立法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领空的使用及其所有用户的活动,包括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领土内航空活动领域的关系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领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领空航空基本规则以及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航空局和国防部批准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领空民用航空规则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领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天气代码第 I 部分。一般规定 第 1 条。天界主权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完全和专有地拥有共和国在陆地和水域的天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领土是乌兹别克斯坦国家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请参阅以前的编辑。第二条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领土内使用空域和航空活动的立法 本守则,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批准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空域使用条例 飞行的基本规则,以及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领空的民用航空和实验航空飞行规则,以及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领空的国家航空飞行规则和航空管理局和航空部批准的其他立法防御。如果乌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航空法典第一节总则第1条领空主权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对共和国陆地和水域领空拥有完全和专属的主权。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领空是其国家领土的一部分。见上一版。第 2 条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领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批准,以及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领空民用和实验航空飞行规则和国家飞行规则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领空的航空,分别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航空管理局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防部批准,以及其他法案立法。如果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国际条约规定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使用空域和航空活动的法律规定的规则
根据该决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经济程序法 LexUZ 的评论失去了效力。我的章节。一般规定 第 1 条。经济法院解决争端程序的法律 经济法院在其活动中受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法院”法、本法典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其他立法的约束。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协定和条约。商事法庭依法适用外国法律规则。争议关系没有法律规定的,商事法院适用类似关系的法律。经济法院在其管辖范围内解决因民法关系(经济纠纷)或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经济程序法规 LexUz 的评论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 1997 年 8 月 30 日第 479-I 号“关于颁布经济程序法规的程序”的决议,本法规已失效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 1 条关于其他国家经济法院解决争端程序的立法行为。经济法院依法适用外国法律规范。在没有规范争议关系的立法的情况下,经济法院应适用规范类似关系的立法。经济法庭在其职权范围内解决民事法律关系(经济纠纷)或管理领域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第 2 条其他国家* 基于各种所有制形式。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经济程序法 LexUZ 审查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 1997 年 8 月 30 日第 479-I 号“关于实施经济程序法的程序”的决议,本法已失效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我的章节。一般规定 第 1 条。经济法院解决争端程序的法律 经济法院应遵守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法院”法、本法典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其他法律、多边和双边协定和条约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和其他国家。经济法院应依法适用外国法律规范。争议关系没有法律规定的,经济法院适用类似关系的法律。经济法院在其职权范围内解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总则第一部分基本规定见上一版。第1章刑事诉讼立法(第 1 章,经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2021 年 4 月 21 日第 ZRU-683 号法律修订 - 国家立法数据库,2021 年 4 月 21 日,03/21/683/0375 - 编号)第 1 条。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刑事诉讼程序由《刑事诉讼法》确定。本法典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对所有法院、检察官、调查人员、调查机构、律师协会和公民均应统一和强制执行。请参阅以前的编辑。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目标定罪。设置。刑事诉讼立法确立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刑法总则第一部分总则第一章。 《刑法典》的职能和原则 见上一版。第1条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刑事立法以普遍公认的宪法和国际法规范为基础,由本法典组成。 (经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2021 年 4 月 21 日第 ZRU-683 号法律修订的第 1 条 - 国家立法数据库,2021 年 4 月 21 日,第 03/21/683/0375 号)文章。刑法的任务 刑法的任务是保护个人、他的权利和自由、公共和国家利益、财产、环境、和平、人类安全免受犯罪侵害,以及预防犯罪,教育公民宪法和法律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行政责任法典第一部分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则 见上一版。第1条行政责任立法(经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2021 年 4 月 21 日第 ZRU-683 号法律修订的第 1 条标题 - 国家立法数据库,2021 年 4 月 21 日,03 / 第 21/683/0375 号)见以前的编辑。关于行政责任的立法受本法典、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决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决议、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 Jogorku Kenesh 和哈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行政责任法典第一节总则第一章主要规定第 1 条行政责任立法乌兹别克斯坦,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法律,Jokargy Kenes 和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部长理事会决议,地区和塔什干市人民代表委员会、地区和塔什干市议会。本法典的规定也适用于本法典未包括的立法行为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第 2 条。行政责任犯罪立法的目标,以及预防这些犯罪,以遵守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对公民进行教育。为了执行这些任务,本法典确定了哪些作为或不作为是行政违法、行政处罚、哪个机构(官员)以及以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