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航空法典第一节总则第1条领空主权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对共和国陆地和水域领空拥有完全和专属的主权。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领空是其国家领土的一部分。见上一版。第 2 条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领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批准,以及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领空民用和实验航空飞行规则和国家飞行规则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领空的航空,分别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航空管理局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防部批准,以及其他法案立法。如果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国际条约规定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使用空域和航空活动的法律规定的规则以外的规则,则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则。 (第 2 条经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2008 年 7 月 8 日第 ZRU-159 号 - SZ RU,2008 年法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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