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法 第一节 总则 第 1 章 主要规定 第 1 条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关系,海关监管的实施,以及预防、发现和制止违反海关法规的行为.第二条 海关立法 海关立法由本法典和其他立法行为组成。如果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国际条约规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海关立法规定的其他规则,则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则。第三条 海关立法的及时行动 在海关业务中,适用于海关当局接受报关单和其他文件之日生效的立法行为。海关立法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适用于生效后产生的关系,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海关立法免除或者减轻违反海关立法责任的行为具有追溯力。海关立法规定取消关税、降低关税税率、取消义务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减轻对外经济活动参与者地位的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如果海关立法明确规定,本条第三部分可能具有追溯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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