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经济程序法典 LexUz 的评论 由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1997 年 8 月 30 日第 478-I 号“关于批准经济程序法典”的法律无效,本法典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失效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根据 2018 年 1 月 29 日第 ZRU-463 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关于引入修正和补充,以及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某些立法行为的无效”。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章 主要规定 第一条 向经济法院申请的权利 任何利害关系人都有权按照规定的方式向经济法院申请保护其受到侵犯或争议的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本守则。放弃向经济法庭上诉的权利是无效的。向经济法庭提出的上诉应按照本法典规定的形式进行。上诉书及其所附文件可以通过信息系统以电子形式发送给经济法院。本法典规定的经济法院的所有权力均由经济法院行使。 (第 1 条经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2017 年 4 月 12 日第 ZRU-428-SZ RU 号法修订,2017 年第 15 号,第 242 条)第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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