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第二部分)

相关行业:法规
报告地区:乌兹别克斯坦
发布时间:2022年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第二部分 第 3 小节 某些类型的义务 第 29 章 买卖 § 1. 买卖的一般规定 第 386 条 买卖协议 根据买卖协议,一方(卖方) 承诺将货物转让给对方(买方)所有权,买方承诺接受该产品并为其支付一定的金钱(价格)。本款规定适用于有价证券和货币贵重物品的买卖,但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在本守则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特定类型商品的买卖细节由法律确定。见上一版。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国家登记的机动车销售合同必须经过公证,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 386 条由 2001 年 12 月 7 日第 320-II 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第四部分补充 - 最高会议公报,2002 年,第 1 号,第 20 条) 本款规定的规定应适用于财产权的出售,除非这些权利的内容或性质另有衍生。对于某些类型的销售合同(零售、货物供应、能源供应、企业销售等),本款的规定应适用,除非本法典关于这些合同的规则另有规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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