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紧急服务)(正规武装部队)条例 目录 1 引文立法历史 2 在紧急情况下继续服役 紧急(基本权力)法案(第 90 章,第 2 节) 基本(紧急服务)(正规武装部队)条例 Rg 3 GN编号 S 4201964 修订版 1990(1992 年 3 月 25 日)1964 年 12 月 3 日引用武装部队)条例。 1. 本条例可称为基本(紧急服务)(紧急情况下的正常服务) 2. 在杨迪帕尔图阿贡根据马来西亚宪法第 150 条发布的紧急状态公告继续有效期间,每正规武装部队的现役军人,如果没有本条例,他们将被解雇或被转移到预备役,以及正规武装部队预备役中的任何人,他们已经或以后可能通过公告或根据 1992 年 3 月 25 日发布的任何管理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的成文法的规定,总统的命令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正规武装部队及其预备役应继续服役或应继续服役正规武装部队,视情况而定,在上述公告持续有效期间或在不迟于 t除本条例外,他将被解雇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较短者为准,除非主管当局决定可以提前免除其服务。 LN 27164 立法历史基本(紧急服务)(正规武装部队)条例(第 90 章,RG 3) 本立法历史是为了方便基本(紧急服务)(正规武装部队)条例的用户而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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