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药物(武装部队)(豁免)规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0年
药物滥用(武装部队)(豁免)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新加坡武装部队 3 发证机构的责任 4 授权人员的责任 5 保存记录和检查 6 处罚 附表立法历史 药物滥用法(第 185 章,第 43 条)药物滥用(武装部队)(豁免)条例 Rg 2 GN No. S 481974 REVISED EDITION 1990 (25th March 1992) 引用 1974 年 2 月 15 日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修订版 1992 年 3 月 25 日出版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1. 这些条例可以被称为滥用药物(武装部队)(豁免)条例。新加坡武装部队 2. 尽管有该法第 5 和 8 条的规定 (a) 新加坡武装部队(在本条例中称为武装部队)运营的船舶或飞机的任何指挥官,在其职责和行动过程中可以以其本身的身份,拥有、供应或管理《滥用药物条例》附表二或三中指明的任何受管制药物; Rg 1. (b) 负责武装部队运营的飞机的维修和维修站的任何官员,可以在履行职责并以该身份行事时,拥有和供应附表 2 或 3 中规定的任何受管制药物滥用药物条例; (c) 除 (a) 和 (b) 段提及的人员外,任何武装部队成员可以拥有、供应或管理《滥用药物条例》附表二或附表三中规定的任何受管制药物,但前提是 (i ) (ii) 管有、供应或管理(视属何情况而定)由同一单位的医生书面授权;或该授权须以附表所列的表格A作出,并须述明如此获授权的会员的身分证号码、职级及姓名;或如此获授权的药物名称及数量;授权的有效期;发出授权的医生的身分证号码、职级及姓名;和发行日期。...
滥用药物(武装部队)(豁免)规例pdf预览版
滥用药物(武装部队)(豁免)规例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