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药物(新加坡武装部队)(豁免)条例185, RG 2
药物滥用(新加坡武装部队)(豁免)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新加坡武装部队 3 签发机构的责任 4 授权人员的责任 5 保存记录和检查 6 处罚 附表 立法历史 药物滥用法(第 185 章) , 第 44 条) 药物滥用(新加坡武装部队)(豁免)条例 Rg 2 GN No. S 481974 REVISED EDITION 1999 (1st July 1999) Citation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1 Feb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1 Feb 2022 15th February 1974 1. 这些法规可能被称为滥用药物(新加坡武装部队) (豁免)条例。新加坡武装部队 2. 尽管有该法第 5 和 8 条的规定 (a) 新加坡武装部队运营的船舶或飞机的任何指挥官在履行职责期间并以其身份行事时,可以拥有、供应或管理《药物滥用条例》(Rg 1)附表二或附表三规定的任何管制药物; (b) 负责新加坡武装部队运营的飞机维修和维修站的任何官员,可以在其职责过程中并以其身份行事,拥有和供应附表二或三中规定的任何受管制药物滥用药物条例; (c) 除 (a) 和 (b) 段提及的人员外,新加坡武装部队的任何成员都可以拥有、供应或管理《滥用药物条例》(Rg 1)附表二或附表三规定的任何受管制药物) 如 (i) (ii) 管有、供应或管理(视属何情况而定)是由同一单位的医生书面授权的;或授权须以附表中的表格 A 作出,并须载明获授权会员的身份证号码、职级及姓名、所获授权药物的名称及数量、授权有效期、签发授权的医生的身份证号码、职级和姓名以及签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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