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药物(核准机构)(纪律)规例上限。 185, RG 5
滥用药物(批准的机构)(纪律)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2A 机构纪律咨询委员会 2B 委员会的组成 2C 委员会成员的任命 2D 委员会秘书 2E 法定人数 2F 机构纪律咨询委员会的程序 2G 委员会意见如何呈现 2H 指南 3 囚犯的职责 4 纪律的执行 5 使用武力 6 中心外囚犯的纪律 7 对轻罪的惩罚 8 对重罪的惩罚 9 惩罚记录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1 日 10 被告知罪行的专员 11 发表意见的权利 12 体罚 13 罪行 附表 立法历史 药物滥用(批准的机构)(纪律)条例 药物滥用法(第 185 章,第 44 节)Rg 5 GN第 S 1371979 号 1999 年修订版(1999 年 7 月 1 日) 1979 年 6 月 29 日 1. 本条例可引称为《滥用药物(批准机构)引证(纪律)条例》。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中心是指该法案中定义的任何经批准的机构;委员会是指由部长根据第 2C 条任命的机构纪律咨询委员会; S 4542008 wef 15092008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1 Feb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1 Feb 2022 S 5782014 wef 01092014 Deleted by S 5782014 wef 01092014医生指当其时由监狱署长委任以根据本规例执行医生职能的注册医生;就委员会而言,成员包括委员会的主席或副主席;官员指中心的任何康复或监管官员,包括该中心的主管; S 4062003 wef 26082003 S 5782014 wef 01092014 S 5782014 wef 01092014 S 5782014 wef 01092014 缓刑官是指根据《罪犯缓刑法》(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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