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滥用(批准机构)(纪律)条例 目录 1 引述 2 定义 3 犯人职责 4 纪律执行 5 使用武力 6 中心外犯人纪律 7 轻罪处罚 8 重罪处罚 9 处罚记录10 被告知违法行为的主管 11 发表意见的权利 12 体罚 13 违法行为 附表 立法历史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99 年 7 月 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药物滥用(批准的机构)(纪律)条例 滥用《毒品法》(第 185 章,第 44 节)Rg 5 GN第 S 1371979 号 1999 年修订版 (1999 年 7 月 1 日) 1979 年 6 月 29 日 1. 本条例可引称为《滥用药物(批准机构)引证(纪律)条例》。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中心是指该法案中定义的任何经批准的机构;监狱署长与《监狱法》(第 247 章)第 2 条的含义相同;囚犯是指被拘留在中心的任何吸毒者或滥用者;医务人员是指当其时被指派根据本条例执行医务人员职能的政府医务人员;官员是指中心的负责人,包括附属于该中心的任何其他康复或监管官员;缓刑官是指根据《罪犯缓刑法》(第 3 章)第 3 条被任命为缓刑官或自愿缓刑官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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