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武装部队(军人停职)条例295, RG 11
新加坡武装部队(军人停职)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军人停职 4 适当当局可扣留或退还停职军人的工资 5 停职军人不得离开新加坡 6 条例中没有任何内容减损停职军人的职责或责任立法历史 新加坡武装部队法(第 295 章,第 205 节)新加坡武装部队(停职)条例 Rg 11 GN No. S 1081988 REVISED EDITION 2001 (31st January 2001) Citation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2 Feb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2 Feb 22 2022 6th May 1988 1. 这些条例可以被称为新加坡武装部队(军人停职)法规。定义 下列情况下的军人停职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停职军人是指根据本条例或《入伍条例》(第 93 章,Rg 1)第 22 条被停职的任何军人。 3.(1) 当根据任何成文法进行调查时,如果有理由相信该军人犯罪,有关当局可以暂停该军人在 (a) 的任何一项中的职务; (b) 对该军人提起任何刑事或纪律处分程序时; (c) 在对军人提起的纪律处分或刑事诉讼结束后,对军人的定罪或无罪判决提出上诉或复审; (d) 就任何似乎对军人品格或行为产生不利影响的事项召开调查委员会时。 (2) 停职期应在以下情况下结束: (a) (b) (c) (d) (e) 该军人根据第 (1)(a) 款被停职,并且调查未发现以下人员犯有任何罪行那个服务员;该军人根据第(1)(b)款被停职,并且在对他提起的刑事或纪律程序结束时,该被停职的军人未被定罪或被判有罪;该军人已根据第 (1)(c) 款被停职,上诉或对定罪或判刑的复核已被上诉法院或复核当局(视属何情况而定)撤回或视为已撤回或处置;该军人已根据第 (1)(d) 款停职,调查委员会已结束其诉讼程序;或该军人已根据《入伍条例》(第 22 章)第 22 条停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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