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武装部队(离开)条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1年
新加坡武装部队(休假)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休假计划的应用 4 休假比例 5 没收休假 6 延期休假 7 病假 8 产假 9 其他杂项休假规定 10 有关休假计划的一般命令 FIRST附表 1971 休假计划 第二附表 1973 休假计划 第三附表 1979 年休假计划 立法历史 新加坡武装部队法(第 295 章,第 205 节)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2001 年 1 月 31 日出版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新加坡武装部队(离开)法规 Rg 12 GN第 S 1161991 号 2001 年修订版(2001 年 1 月 31 日) 1991 年 1 月 29 日 1. 本条例可引称为新加坡武装部队(休假)引证条例。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分娩是指分娩;延期休假是指根据 1971 年新加坡陆军(休假)条例(S 13371)记录为延期休假的任何假期;人力资源总监包括获人力资源总监正式授权代其行事的任何人员;一般命令包括武装部队委员会命令、国防部一般命令、常规命令、例行命令和根据军事用途以书面形式发布的其他一般命令;就本条例规定的休假资格计算而言,服役是指在新加坡武装部队服役,包括 (a) (b) (c) (d) 授予的所有假期;新加坡军队的任何服务; 1965 年 8 月 9 日之前在马来西亚武装部队的任何服役;以及根据《新加坡武装部队(养老金)条例》(Rg 9)的目的,在政府或任何法定机构中的任何服务已按一对一的方式转换为可领取养老金的服务,但不包括已发布的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2001 年 1 月 31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i) 根据民事或军事法院或任何公共当局的命令,未经许可、遗弃、监禁或拘留任何其他描述的缺勤期; (ii) 重新就业的新加坡武装部队养老金领取者或军人的先前服务期;军人是指新加坡武装部队的成员,包括女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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