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武装部队(志愿人员)条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1年
新加坡武装部队(志愿人员)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任命军官 4 志愿入伍资格 5 中断 6 体检 7 宣誓或声明 8 动员服务 9 志愿服务责任 10 国民服务责任的解除 11 志愿人员的计算服务 12 不负责任的时期 13 服务地点 14 解除志愿服务 15 解除志愿服务 16 命令、通知、许可和任命 立法历史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2001 年 1 月 3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新加坡武装部队法(章节295, SECTION 205) 新加坡武装部队(志愿者)条例 Rg 7 GN第 S 5441991 号 2001 年修订版(2001 年 1 月 31 日) 1991 年 12 月 9 日 1. 本条例可引称为新加坡武装部队(志愿者)引证条例。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全职国民服役与《入伍法》(第 93 章)中的全职服役具有相同的含义;国民服役与《入伍法》中的含义相同;准备就绪的国民服役与《入伍法》(第 93 章)中的含义相同;永久居民的含义与《入伍法案》中的含义相同;常规服务与《入伍法》中的含义相同。官员的任命 3.(1) 志愿者担任官员的任命应由新加坡总统或适当当局任命,该当局或该当局可以在不指定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取消任何此类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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