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紧急服务)(志愿武装部队)条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0年
基本(紧急服务)(志愿武装部队)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立法历史 3 在紧急情况下继续服役 紧急(基本权力)法案(第 90 章,第 2 节) 基本(紧急服务)(志愿武装部队)法规 Rg 4 GN第 S 4211964 号 1990 年修订版(1992 年 3 月 25 日) 1964 年 12 月 3 日 1. 本条例可引称为《基本(紧急服务)(武装部队志愿者引证定义)条例》。 2. 在本条例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部队是指根据新加坡武装部队法第 7 章第 7 条构成新加坡武装部队一部分的人民国防军。 295 或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1992 年 3 月 25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任何其他单位、部队或团体替代此类部队;志愿武装部队是指自愿加入的部队成员,但不包括国民服役人员。紧急状态期间继续服役 3. 在杨迪帕尔图阿贡根据马来西亚宪法第 150 条发出的紧急状态公告继续有效期间,志愿武装部队的每一名军官和每名军人,如果没有本条例,将被释放或解除,应在该公告仍然有效的整个期间内继续与这些部队一起服役,或在不迟于除本条例外,他将被释放或解除,以较短者为准,除非主管当局决定可以提前免除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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