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为外国投资者管理的基金的收入)条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1年
所得税(为外国投资者管理的基金所得) 条例 目录 1 引述 2 定义 3 豁免 6 申请立法历史 4 总部公司和财资中心的收入豁免 5 指定投资产生的损失不予扣除 INCOME TAX法案(第 134 章,第 13C 节)所得税(来自为外国投资者管理的基金的收入)条例 Rg 8 GN No. S 2341988 REVISED EDITION 2001 (31st May 2001) Citation 1988 年 9 月 2 日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evised Edition 出版于 2001 年 5 月 31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1. 本条例可称为所得税(来自管理的基金的收入)外国投资者)条例。定义 2. 在本条例中,经批准的基金经理是指根据法案第 13C 或 43A 条批准的任何亚洲货币单位或基金经理;公司指根据该法案第 43A(1)(c) 条批准的证券法批准的公司;指定投资是指 (a) (b) (c) (d) (e) (h) (i) 以任何外币计价的非新加坡公司和非居民公司的股票和股份,不包括在新加坡成立的公司的股票和股份在新加坡交易所或吉隆坡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马来西亚;以任何外币计价的证券(股票和股份除外),包括由外国政府、新加坡境外的外国银行以及非在新加坡注册成立和非居民公司发行的债券、票据、存款证和国库券;在任何期货交易所持有的以任何外币计价的期货合约;位于新加坡境外的任何不动产;亚洲货币单位在新加坡发行的存款证、票据和债券; (f) 根据该法案第 13(1)(v) 条批准的亚洲美元债券; (g) 在新加坡根据法令第 13(13) 条批准的银行存款;在新加坡的外币存款;在新加坡交易所或吉隆坡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股票、债券和其他证券以及在新加坡注册成立和居住的公司发行的其他股票、股票、债券和证券以外的金融机构; (j) 新加坡政府证券; (k) 2001 年 5 月 31 日发布的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以外的货币的外汇交易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美元; (l) 在 1993 年 4 月 1 日或之后进行的以新加坡元以外的货币进行的远期利率或货币合约、利率或货币期权以及利率或货币掉期交易 (i) 一个亚洲货币单位金融机构; (ii) (iii) 既不是新加坡居民也不是新加坡常设机构的人;或新加坡居民公司在新加坡境外的分支机构; (m) 完全投资于指定投资的任何单位信托的单位;指定人士是指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私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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