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为外国投资者管理的基金的收入)(修订)条例 1999 S 481/1999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9年
1999 年所得税(为外国投资者管理的基金的收入)(修正案)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条例修正案 2 3 条例 3 修正案 4 条例 4 修正案 5 条例 6 修正案 No. S 481 INCOME税法(第 134 章) 1999 年所得税(为外国投资者管理的资金的收入)(修订)条例 为行使《所得税法》第 13C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启动 1 .(1) 本条例可引称为 1999 年所得税(为外国投资者管理的基金收入)(修订)条例。 (2) 本条例第 2(b)、(c) 和 (f) 条生效1998 课税年度及其后的课税年度。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9 年 11 月 2 日的附属立法增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3) 本法规第 2 (d) 和 (e) 条和第 4 条适用于 1999 课税年度和随后的课税年度. (4) 本条例第 2(a)、3 和 5 条适用于 2000 课税年度及以后的课税年度。条例 2 的修订 2. 所得税条例(为外国投资者管理的基金的收入)条例(Rg 8)(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的条例 2 被修改为 (a) 在紧接定义之前插入认可证券公司,以下定义认可基金经理是指根据该法案第 13C 或 43A 条批准的任何亚洲货币单位或基金经理; (b) 删除指定投资定义中(k)段末尾的词和; (c) 在指定投资的定义第 (l) 段末尾插入单词,并在其后插入以下 (m) 段,即任何完全投资于指定投资的单位信托中的单位; (d) 在指定投资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指定人士是指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私人有限公司、任何法定委员会或由部长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公司(在他的作为根据《财政部(公司)法》(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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