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为外国投资者管理的基金的收入)(第 2 号修正案)条例 2005 年条例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启动 2 第 2 条条例修正案 3 第 5 号条例修正案第 S 785 号所得税法(第 134 章) 收入2005 年税收(为外国投资者管理的资金收入)(第 2 号修正案)条例 为行使《所得税法》第 13C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证和启动 1. 本条例可被引述为 2005 年所得税(为外国投资者管理的基金收入)(第 2 号修订)条例,并应被视为已于 2005 年 2 月 18 日生效。条例 2 的修订 2. 所得税条例第 2 条(为外国投资者管理的基金收入)条例 2003(GN No. S 6402003)进行了修订 (a) 在经批准的证券公司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新加坡 S tatutes Online Published in Subsidiary Legislation Supplement on 07 Dec 2005 PDF created date on 25 Feb 2022 (b) 将该法规重新编号为该法规的第 (1) 款,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第 (2) 款 (2) 第 (1) 款中外国投资者定义的 (b) 款中与受益所有权有关的要求如果在 2005 年 2 月 18 日之间的任何时间成立或定义公司成立,则公司的已发行股本不适用于作为非新加坡居民公司成立的基金,自成立之日起 12 个月内2010 年 2 月 17 日(包括首尾两天);其成立日期在其章程、法规或备忘录以及章程或其他文书中载明;它是由一名基金经理成立的,该基金经理在成立时是经批准的创业基金经理;自其注册成立以来一直由该基金经理管理;且不以避税或减税为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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