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为外国投资者管理的基金的收入)(修订)条例 1996 S 178/199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6年
1996 年所得税(为外国投资者管理的基金的收入)(修订)条例 目录颁布公式 1 2 3 No. S 178 所得税法(第 134 章)所得税(为外国投资者管理的基金的收入)(修订)条例1996 年财政部长为行使《所得税法》第 13C 条赋予的权力,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1. 本条例可引称为 1996 年所得税(为外国投资者管理的资金收入)(修订)条例并适用于 1995 课税年度及其后的课税年度。 2. 《所得税(为外国投资者管理的资金所得)条例》第 2 条修改为删除外国投资者定义中的(b)和(c)段,并代之以以下(b)段与公司有关的内容,指不居住在新加坡的公司,如果是 (i) 股东人数不超过 50 人的公司,则其全部已发行资本(不包括直接拥有的金额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6 年 4 月 26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created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6 日的新加坡政府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条例中称为 GIC)由非新加坡公民和非新加坡居民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 (ii) 拥有超过 50 名股东的公司,其不超过 20%(不包括 GIC 直接拥有的百分比)由新加坡公民或新加坡居民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和已发行资本 (c) 就信托基金而言,指信托基金的价值不超过 20%(不包括 GIC 直接持有的百分比)由以下人士直接或间接实益持有不是 (a) 或 (b) 段中提到的外国投资者,并且,除非部长或他可能指定的其他人放弃,否则 (i) 基金是在新加坡境外创建的; (ii) 该基金的受托人既不是新加坡公民也不是新加坡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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