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亚洲货币单位收入的优惠税率)(修订)条例 1996 目录颁布公式 1 2 3 4 第 S 180 号所得税法第 134 章所得税(亚洲货币单位收入的优惠税率)(修订) 1996 年条例 为行使《所得税法》第 43A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1.(1) 本条例可引述为所得税(亚洲货币优惠税率) 1996 年单位收入)(修订)条例。 (2) 第 2、3 和 4 条对 1995 课税年度和随后的课税年度有效。 2. 《所得税(亚洲货币单位收入的优惠税率)条例》(Rg 10)第 2 条(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通过删除定义的 (b) 和 (c) 段进行修订外国投资者并替换以下段落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6 年 4 月 26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6 日 (b) 就公司而言,指非新加坡居民的公司,并且在以下情况下 (i ) (ii) 股东人数不超过 50 人的公司,其全部已发行资本(不包括由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私人有限公司(在本条例中称为 GIC)直接拥有的金额)直接或实益拥有间接地,由非新加坡公民和非新加坡居民的人;拥有超过 50 名股东的公司,不超过 20%(不包括 GIC 直接拥有的百分比)由新加坡公民或新加坡居民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和已发行资本 (c) 就信托基金而言,指信托基金的价值不超过 20%(不包括 GIC 直接持有的百分比)由以下人士直接或间接实益持有不是 (a) 或 (b) 段中提到的外国投资者,并且,除非部长或他可能指定的其他人放弃,否则 (i) 基金是在新加坡境外创建的; (ii) 该基金的受托人既不是新加坡公民也不是新加坡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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