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核准基金经理的优惠税率)(修订)条例 1996 年颁布公式第 177 号所得税法案第 134 章所得税(核准基金经理的优惠税率)(修订)条例 1996 年执行中在所得税法第 43A 条赋予的权力中,财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1.(1) 本条例可引称为所得税(核准基金管理人的优惠税率)(修订)条例1996. (2) 第 2、3 和 5 条适用于 1995 课税年度及以后的课税年度。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6 年 4 月 26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6 日 2. 所得税(核准基金经理的优惠税率)条例(Rg 7)第 2 条(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进行修订,删除第一行中的税字,代之以服从条例 2A、2B 和 2C,税。 3. 对主体条例进行了修订,在第 2 条之后立即插入以下条例 2A。如果外国投资者是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私人有限公司(在本条例中简称为 GIC)为股东的第 3 条中外国投资者定义的 (b)(i) 段所述的公司,则根据第 2 条规定按 10% 的优惠税率征税的费用和佣金的金额应按照公式 ABC 计算,其中 是非 GIC 拥有的外国投资者的已发行资本金额;是外国投资者的已发行资本总额;是向外国投资者提供第 2(a)、(b) 和 (c) 条所述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和佣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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