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核准证券公司的优惠税率)(第 2 号修正案)法规 1996 年目录颁布公式 1 2 3 第 S 521 号所得税法(第 134 章)所得税(核准证券公司的优惠税率) ) (第 2 号修正案) 1996 年条例 为行使《所得税法》第 43A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1. 本条例可称为所得税(适用于批准证券公司)(第 2 号修订)条例 1996 年,对 1997 课税年度及以后的课税年度生效。 2. 所得税条例第 2(1) 条(获批准的证券公司的优惠税率)修改为 (a),删除第 (c) 小段末尾的字样; (b) 通过删除 (d) 小段末尾的句号并替换为分号,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小段 (e) 代表亚洲货币新加坡法规在附属立法中在线发布的经纪人服务1996 年 12 月 7 日增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金融机构或其他经批准的证券公司的单位,与出售 (a) 项中指定的证券有关,该证券由该金融机构的亚洲货币单位或该金融机构的亚洲货币单位拥有向非新加坡居民或常设机构的人提供其他经批准的证券公司;另一金融机构的亚洲货币单位; (iii) 另一家核准证券公司; (i) (ii) (iv) 外国投资者,如果此类出售是通过根据该法案第 43A(1)(b) 条批准的基金经理进行的交易; (f) 代表金融机构或另一家核准证券公司的亚洲货币单位,就与 (a) 项所指明的证券有关的交易提供代名人或托管人服务,而该证券由该亚洲货币单位拥有金融机构或其他经批准的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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