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核准证券公司的优惠税率)规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8年
所得税(核准证券公司的优惠税率)条例 目录 1 引文 6 定义 立法历史 2 核准证券所得收入的 10% 优惠税率 3 核准证券公司取得的增量收入应缴 5% 税 4 确定应课税收入 5 经批准的证券公司支付的某些款项的扣除 所得税法(第 134 章,第 43A 节) 所得税(批准的证券公司的优惠税率)条例 Rg 9 1998 年修订版(1998 年 9 月 15 日) 1988 年 9 月 16 日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1998 年 9 月 15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引文 1。这些法规可被称为所得税(批准证券公司的优惠税率)法规。获批准证券所得收入的 10% 优惠税率 2.(1) 获批准证券公司从下列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应按 10% 税率缴纳税款 (a) 服务(包括作为经纪人的服务,作为代理人或托管人)代表既不是新加坡居民也不是新加坡常设机构的人处理与 (i) 以任何外币计价的股票、股份、债券和其他证券相关的交易由非在新加坡注册成立且非新加坡居民的公司; (ii) 以任何外币计价的可转让存款证; (iii) 亚洲美元债券; (iv) 任何外国政府发行的以任何外币计价的债券,但本项不适用于与此类交易有关的服务和其他费用的付款由新加坡居民直接或间接承担或由非居民个人在新加坡的常设机构; (b) 将 (a) 项中提及的股票、股份、债券和其他证券出售给 (i) 既不是新加坡居民也不是新加坡常设机构的人; (ii) 金融机构的亚洲货币单位; (iii) 另一家核准证券公司; (iv) 通过根据法案第 43A(1)(b) 条批准的基金经理进行此类出售的外国投资者; (c) 代表一家既不是在新加坡注册成立也不是居民的公司(不包括在 1998 年 9 月 15 日发布的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的新加坡常设机构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的公司)提供服务此类公司安排、承销、管理和配售证券,其中 (i) 此类证券以任何外币计价;此类证券的配售对象为既不是新加坡居民也不是常设机构的人;与发行此类证券有关的此类服务和其他费用的支付不直接或间接由新加坡居民或新加坡常设机构承担; (d) 根据证券借贷安排向 (i) 金融机构的亚洲货币单位借出 (a)(i) 和 (iv) 项所指明的证券; (ii) 另一家核准证券公司;既不是新加坡居民也不是新加坡常设机构的人;拥有亚洲货币单位的新加坡居民银行在新加坡境外的分支机构;或外国投资者,此类贷款通过根据该法第 43A(1)(b) 条批准的基金经理进行交易; (ii) (iii) (iii) (iv) (v) (e) 代表金融机构或其他核准证券公司的亚洲货币单位就出售第 (i) 节指明的证券提供经纪服务a) 由金融机构的亚洲货币单位或其他经批准的证券公司拥有给 (i) 既不是新加坡居民也不是新加坡常设机构的人; (ii) 另一金融机构的亚洲货币单位; (iii) 另一家核准证券公司; (iv) 通过根据法案第 43A(1)(b) 条批准的基金经理进行此类出售的外国投资者; (f) 代表亚洲货币单位的代理人或托管人服务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98 年 9 月 15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金融机构或其他经批准的证券公司与证券相关的交易(a) 款指明的由该金融机构的该亚洲货币单位或该其他核准证券公司拥有。...
所得税(核准证券公司的优惠税率)规例pdf预览版
所得税(核准证券公司的优惠税率)规例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