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亚洲货币单位收入的优惠税率)(第 2 号修订)条例 1996 S 522/199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6年
所得税(亚洲货币单位收入的优惠税率)(第 2 号修正案)法规 1996 年目录颁布公式 1 2 3 No. S 522 所得税法(第 134 章) 所得税(亚洲货币的优惠税率)单位收入)(第 2 号修正案)条例 1996 为行使《所得税法》第 43A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1. 本条例可称为所得税(优惠税率) 1996 年亚洲货币单位收入税)(第 2 号修订)条例,对 1997 课税年度及随后的课税年度生效。 2. 《所得税(亚洲货币单位收入的优惠税率)条例》第 3 条的修订 (a) 删除了 (m) 段的 (ii) 小段,并用以下 (ii) 小段替换了另一个亚洲货币单位金融机构;和;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6 年 12 月 7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6 日 (b),删除第 (u) 段末尾的句号并在其后立即替换为以下插入分号和第 (v) 段代表另一家金融机构或核准证券公司的亚洲货币单位就出售(k)段指明的由另一家金融机构或核准证券公司的亚洲货币单位拥有的证券提供经纪服务证券公司给既不是新加坡居民也不是新加坡常设机构的人;另一金融机构的亚洲货币单位; (iii) 另一家核准证券公司; (i) (ii) (iv) 对于来自基金(所得税管理的投资者)条例中定义的外国投资者,此类出售是通过根据该法案第 43A(1)(b) 条批准的基金经理进行的; Rg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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