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离岸综合保险业务收入的优惠税率)条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6年
所得税(离岸综合保险业务收入的优惠税率)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应用 4 优惠税率 5 计算出售离岸投资的股息、利息和收益 6 费用、津贴和津贴的分摊捐赠 7 保单持有人和股东之间的收入分配 立法历史 所得税法(第 134 章,第 43C 节) 所得税(离岸综合保险业务收入的优惠税率)条例 Rg 25 GN No. S 2091995 REVISED EDITION 1996 (15th May 1996)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evised Edition 出版于 1996 年 5 月 15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引文 1. 本条例可称为所得税(离岸收入优惠税率)综合保险业务)条例,对 1993 年、1994 年和 1995 年的课税年度有效。 1995 年 5 月 5 日 定义 2. 在该法案的这些条例中;资本免税额是指根据第 19、19A、20、21、22 或 23 条的免税额来自 ACU 存款的利息是指来自新加坡亚洲货币单位的存款的利息;离岸一般保险业务是指对离岸风险进行保险和再保险的业务(人寿保险业务除外);离岸投资是指 (a) (b) (c) (d) (e) 以任何外币计价的非新加坡居民公司的股票和股份;由外国政府、新加坡境外的外国银行和非在新加坡注册成立且非居民的公司发行的任何外币计价的证券(包括债券、票据、存款证和国库券),股票和股份除外;在任何期货交易所订立的以任何外币计价的期货合约;位于新加坡境外的任何不动产;亚洲货币单位在新加坡发行的存款证、票据和债券; (f) 根据该法案第 13(1)(v) 条批准的亚洲美元债券; (g) 在新加坡的外币存款;离岸寿险业务以外的金融机构、离岸寿险盈余和离岸寿险保单具有与该法第 26(5)条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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