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离岸人寿保险业务收入的优惠税率)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应用 4 优惠税率 5 计算出售离岸投资的股息、利息和收益 6 费用、津贴和津贴的分摊捐赠 7 保单持有人和股东之间的收入分配 立法历史 所得税法(第 134 章,第 43C 节) 所得税(离岸人寿保险业务收入的优惠税率)条例 1 1 取代 1993 年第 19 条,编。 (S 51092)。 Rg 19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96 年 5 月 15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G.N. No. S 2081995 REVISED EDITION 1996 (15th May 1996) 引文 1. 本条例可引称为《所得税(离岸人寿保险业务收入优惠税率)条例》,适用于 1993、1994 课税年度和 1995. 1995 年 5 月 5 日 定义 2. 在该法案的这些条例中;新加坡货币单位;离岸投资 指资本免税额 指第 19、19A、20、21、22 或 23 条下的免税额 来自 ACU 存款的利息 指来自亚洲 (a) (b) (c) (d) (e) 股票和以任何外币计价的非新加坡居民公司的股份;以任何外币计价的证券(股票和股份除外)(包括外国政府发行的债券、票据、存款证和国库、票据以外的外国银行)以及在新加坡非注册成立和非居民的公司;在任何期货交易所订立的以任何外币计价的期货合约;位于新加坡境外的任何不动产;亚洲货币单位在新加坡发行的存款证、票据和债券; (f) 根据该法案第 13(1)(v) 条批准的亚洲美元债券; (g) 在新加坡的外币存款;离岸寿险业务以外的金融机构、离岸寿险盈余和离岸寿险保单具有与该法第 26(5)条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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