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分配给保单持有人的人寿保险公司收入的优惠税率)条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8年
所得税(人寿保险公司分摊给投保人的收入的优惠税率)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应用 4 优惠税率 5 分摊给投保人的金额 6 不分摊给投保人的金额的账户 7 提交记入主计长立法历史所得税法(第 134 章,第 43(3) 节)所得税(分配给保单持有人的人寿保险公司收入的优惠税率)条例 Rg 29 GN No. S 1931997 REVISED EDITION 1998 (15th June 1998)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evised Edition 出版于 1998 年 6 月 15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1997 年 4 月 11 日 引文 1. 本条例可称为所得税(优惠税率分摊给投保人的人寿保险公司收入)条例,并适用于 1993 课税年度及以后的课税年度。定义 2. 在本条例中,分配是指根据《保险法》(第 142 章)第 16 条进行分配;人寿保险公司是指根据《保险法》注册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任何公司;人寿保险基金指由人寿保险公司设立的与新加坡人寿保单有关的任何人寿保险基金,但不包括 (a) (b) 公司完全为非分红保单设立的任何人寿保险基金;或公司设立的任何人寿保险基金的任何部分,被公司单独认定为完全为非分红保单设立的;人寿保险盈余和新加坡人寿保单与该法令第 26(5) 条的含义相同;非分红保单与《保险法》附表第 7 段的含义相同(Cap....
所得税(分配给保单持有人的人寿保险公司收入的优惠税率)条例pdf预览版
所得税(分配给保单持有人的人寿保险公司收入的优惠税率)条例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