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人寿保险公司分配给投保人的收入的优惠税率)条例 1997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应用 4 优惠税率 5 分配给投保人的金额的帐户 6 未分配的金额的帐户7 向审计长提交账目 S 193 所得税法(第 134 章) 所得税(人寿保险公司分摊给保单持有人的优惠税率)条例 1997 年行使第 43(3) 条赋予的权力根据所得税法,财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法规 引用和生效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7 年 4 月 11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1. 这些法规可以被引用为所得税(特许权) 1997 年人寿保险公司收入税率(分配给投保人)条例并适用于 1993 课税年度及其后的课税年度。定义 2. 在本条例中,分配是指根据《保险法》(第 142 章)第 16 条进行分配;人寿保险公司是指根据《保险法》注册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任何公司;人寿保险基金指由人寿保险公司设立的与新加坡人寿保单有关的任何人寿保险基金,但不包括 (a) (b) 公司完全为非分红保单设立的任何人寿保险基金;或公司设立的任何人寿保险基金的任何部分,被公司单独认定为完全为非分红保单设立的;人寿保险盈余和新加坡人寿保单与该法令第 26(5) 条的含义相同;非分红保单与《保险法》附表第 7 段的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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